中共临澧县委
临澧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引进和
投贷奖励(试行)办法》的通知
临发〔2007〕4号
各乡镇、县直各单位、经济开发区:
现将《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引进和投贷奖励(试行)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临澧县委
临澧县人民政府
2007年2月15日
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引进和投贷奖励(试行)办法
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引进工业项目的积极性,大力促进工业经济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(含技扩改项目,下同)的,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%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人,无引进人的奖励给投资人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(无税和低税企业除外)的,除享受一次性奖励外,还可安排1名亲朋到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。县内投资新办工业的,按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。
第三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乡镇和县直部门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连续5年享受税收分成,分成比例为项目入库税收(技扩改项目为新增税收部分)县级所得的35%。促成县内投资办工业的,按同等条件、比例和年限享受税收分成。
烟花爆竹企业按“一站式”税费征收和分成办法执行。
第四条 单个金融部门对单个工业企业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,且贷款期限10个月以上的,按贷款额的0.5%奖励投贷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;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00万元以上,且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,按1%奖励。金融部门投放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贷款奖励标准另行确定。
第五条 考核认定。由县政府办牵头,组织工业局、招商局、发改物价局、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建设局、国土资源局、人民银行、银监办、审计局等单位进行考核认定。
(一)引进单位和引进人认定。项目初始阶段,引进单位和引进人向县招商局申报登记备案。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和一名引进人。
(二)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。固定资产投资指建安和设备投入额,凭项目建安税务发票和设备购置发票核算确定。
(三)税收分成基数认定。项目入库税收县级所得包括增值税的25%、所得税的28%、资源税的50%。享受政策性退税的,退税部分不计入税收分成基数。
(四)企业贷款认定。凭金融部门出具的投贷凭据和企业贷款进账单确认。
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,实行专户管理,按考核认定结果,每年兑现一次。
第七条 鼓励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县内创办除采矿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外的工业企业,创办企业期间的政治经济待遇不变,按管理权限由组织、人事、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主题词:工业经济 项目引进△ 投贷 奖励 办法 临澧 通知
中共临澧县委办公室 2007年2月15日印发

